9月29日,湖南衡阳一名孕妇骑电动车在马路中间车道缓慢行驶。后方汽车闪灯提醒后,孕妇没有靠边,反而在下一个路口追上并别了对方车。后车司机情绪失控,下车一脚把电动车踹翻,事后赔偿了800元。交警已联系调取完整视频。律师认为这一脚可能涉及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等情形。孕妇与司机素不相识,司机因斗气踹车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发泄情绪。更重要的是,殴打、伤害孕妇本身是加重处罚的情节。即使主要踹在车上,只要导致孕妇受伤踹翻孕妇电动车当事司机发声,就同时构成了殴打他人和任意损毁财物两条线。
类似案例已有判例。福建福鼎法院审理的叶某学一案中踹翻孕妇电动车当事司机发声,男子酒后无故推倒他人电动车并抱摔车主,致其轻伤二级,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江苏南通通州区法院判决的刘某案中,刘某酒后骑车被对向车灯晃眼,追上一名素不相识的电动车主猛踹一脚,致对方脑震荡、额骨骨折等九处伤情、轻伤二级,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成都温江区检察院也曾对一名路怒车主朱某提起公诉,朱某因被指责驾车追逐冲撞电动车母女致轻伤,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些案例表明,为泄愤踹车、别车撞人早已成为刑事法庭上的常见案件。

很多人替司机叫屈:不是已经赔了800元吗?问题在于,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三件不同的事情。司机赔800元,履行的是民事义务。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追逐拦截他人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若踹车导致孕妇轻伤以上,性质直接升格为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赔了800元,行政拘留照样可以执行,够罪照样要判刑,私了免不掉公家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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