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小侠生活,为你推荐生活百科新闻资讯实用的生活常识!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小猪生活-女性生活 本地生活常识 时尚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今日头条 >

涨知识 | “以证换狗”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01 00:00人气:来源: 小猪生活

原创 江小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狗是人类的朋友

很多人都喜欢

谢有财的女朋友自然也不例外

可是

自从他女朋友养了一条狗之后

谢有财每天下班后还要加班遛狗!

大学生以证换狗走红

有一天,谢有财边遛狗边刷短视频,他发现最近网络上开始流行“以证换狗”,也就是大学生用自己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做抵押,和狗主人做交换,帮助狗主人免费遛狗。

正当谢有财觉得自己找到免费劳动力的时候,他突然想到几个问题。

01

如果我的狗丢了或者受伤了,对方应该赔偿吗?

“以证换狗”虽然是遛狗人为狗主人提供的一种无偿帮工,但遛狗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对宠物狗的安全负责。如果因为遛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狗受伤或跑丢,应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擅自解开牵引绳,丢失后不管不顾,要对狗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学生以证换狗走红

02

如果在遛狗过程中,我的狗给他人造成伤害,我要赔偿吗?

大学生以证换狗走红

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大学生以证换狗走红,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学生以证换狗走红

也就是在遛狗过程中,狗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遛狗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狗主人在向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遛狗人追偿;但如果是意外事件或一般过错,那么遛狗人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受侵害的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那么可以免除或减轻狗主人、遛狗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则不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

03

如果我的狗咬了遛狗大学生,或者狗的劲太大拽到了大学生,那我要赔偿吗?

大学生以证换狗走红

遛狗人遭狗侵害受伤的,狗主人和遛狗人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遛狗人是狗的管理人大学生以证换狗走红,应当尽到监管义务,如果因为遛狗过程中的操作不当,或者故意逗狗等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狗主人在交付宠物之前,应当将遛狗的必要事项和宠物狗的一些特殊习性告知遛狗人,否则狗主人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习了那么多法律知识之后

谢有财顿时觉得今年法考肯定能过了

正当开心之时

发现自己的狗不见了……

标签: 法律(90) 狗(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