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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豪掷10万欲与主播奔现,遭拒后起诉其欺诈,法院:驳回请求

时间:2023-01-26 06:00人气:来源: 小猪生活

男子两年为女主播打赏十余万,一度成“榜一大哥”,欲奔现却遭拒绝,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该男子为此起诉了女主播,不仅要求返还打赏的钱,甚至还要“退一赔三”。北京四中院近日披露了这一案例,法院认为,原告属于自愿消费,主播不存在欺诈行为。

单身的赵先生两年前在上网时,无意中来到一个直播间,直播间里主播身姿曼妙,貌美如花,赵先生被女主播深深吸引,遂主动与其聊天,并与其互加微信好友。

两人联系愈加密切,赵先生甚至对女主播动了真情,想与其交往。某日,在聊天过程中,女主播声称自己想体验一下登上“千元榜”的感觉,并请求赵先生能够帮她这个忙。

奔现遭拒起诉主播

为博红颜一笑,赵先生二话不说就帮女主播完成了这个心愿。随后赵先生自认为只要能够坚持打赏,就能获得美人的芳心,进而与其奔现确定恋爱关系。于是在过去两年时间,赵先生先后共打赏了10万元。

在这两年时间里,赵先去曾多次向女主播表达自己的心意,想与其确定恋爱关系。但女主播却表现出既不拒绝、也不同意的态度。最终,女主播以不合适为由拒绝了赵先生。

但赵先生不服气并继续纠缠,女主播遂将赵先生拉黑。赵先生认为对方欺骗自己的感情,属于欺诈行为,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对两年来的打赏金额主张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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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属于自愿消费,女主播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现在看来,赵先生赔的不仅仅是10万人民币,还有两年的青春和感情。从此以后奔现遭拒起诉主播,世上又要多一个被女人深深伤害的男人……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件。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新闻:某“熊孩子”偷玩家长的手机,要么是给主播打赏,要么是给游戏大额充钱,最终都被法院判决退还。那么,为什么本案中赵先生的主张却被驳回了呢?在什么情况下网络消费会被认定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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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稍微了解一点的读者应该能看出不同,这二者的区别在于奔现遭拒起诉主播,一个是未成年人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个则是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特意设计法定代理人制度。一般来说,其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监护人,如父母、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未成年人先实施了某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法律规定该行为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不追认的则不生效。

社会一般认为,“熊孩子”们认知有限,不能正确做出涉及大额资金的决定,故,一般法院都会判决他们在网上的大额消费无效,进而判决交易相对人返还金钱。

那么,是否意味着成年人对网络主播的打赏就一定有效,不能要回来了呢?网络上的打赏效力如何只与行为人是否成年有关吗?

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成年人,对网络主播的打赏也有许多被判决返还的案例。例如下面这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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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上诉人陈某与彭某是夫妻关系,彭某背着妻子陈某对女主播贺某共计打赏八万余元,另有微信、支付宝转账五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彭某的打赏属消费行为,完全有效;转账行为因未取得妻子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因彭某亦有过错,判决贺某部分返还。二审法院认定打赏行为有效,转账行为全部无效。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时,关注两个焦点:一是打赏会被认定为赠与还是消费行为,若是消费行为,行为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消费行为有效,不得返还:二是涉案金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因妻子也对金钱有处分权,丈夫在没有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转账,违背公序良俗,会被认定无处分权而处分,进而无效。

而认定打赏行为是否归于赠与,则要从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出发判断。实践中,一般争议点在于打赏是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要从金额,双方关系,打赏时的留言等综合判断。

广大男同胞们,在经济下行的今天,要珍惜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不要沉浸于网络上的虚无缥缈,在被女主播迷倒的时候,想想孩子的学费准备好了没有,老人的赡养费准备好了没有,不要超出自己能力强行冲“榜一大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