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网络即时性的交流方式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人群无论公事还是私事,都习惯通过短信、QQ、微信等工具来进行沟通,随之而来的,便是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涉及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201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进一步确立了这种证据形式。然而,由于网络聊天记录具有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将其用作诉讼证据并不如想像中简单。那么,这类证据究竟应该如何正确使用?其在对簿公堂时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今天听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的岑建中律师来说一说。
倪女士与丈夫结婚11年了,这么多年来,丈夫在外做生意打拼,她做着朝九晚五的科员工作并相夫教子,虽然恋爱和新婚时的似火热情已经渐渐谈去,但婚姻生活总体来说还是安稳、美满。然而,这份稳定的婚姻依然没能逃过“七年之痒”,最近的几年,丈夫对她越来越冷淡,常常为了一点小事就发脾气,而且总是不着家,回到家也对她不理不睬,更要命的是,已经有一些风言风语传到了她的耳朵里。
倪女士是个传统的中国女人,内向、贤惠,尽管心里也怀疑丈夫有些不对劲,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她并不愿意把事情往坏处想,总是安慰自己,老夫老妻了,平平淡淡也正常。
窗户纸在两个月前的一天终于被捅破。那天,丈夫出门忘带手机,倪女士刚好休息,把孩子送到学校后,便趁着空闲,回家打扫卫生。打扫到沙发旁时,丈夫落在茶几上手机连响了几声,她下意识瞄了一眼,手机首页信息提示里显示的部分语句顿时吸引了她的眼球,有猫腻!
于是,倪女士停下手里的活,决定查个究竟。她试着解开手机密码,多次尝试后,竟然破解了。这下,丈夫的秘密在短信、微信及手机QQ的聊天记录里全部暴露无遗。倪女士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长期联系,对话暧昧露骨,还经常相约在酒店见面。
长期的怀疑得到了证实,倪女士终于对丈夫不再抱有幻想,当即决定要和丈夫离婚。既然要离婚,就必然要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而这些聊天记录就是铁证,一定要想办法留存下来。她上网搜索保全证据的办法,发现公证处提供一种叫证据保全公证的服务,不过,对于此类公证,网友们又众说纷纭,有说可以公证,有说不能公证,甚至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都有不同的说法。
倪女士没学过法律,不知道哪种说法才是对的,因此想先咨询一下本报律师团:聊天记录到底能不能当作证据?能不能被公证保全?这样取得的证据算不算侵犯丈夫的隐私权?如果要起诉离婚并获得法院的支持,还需要做哪些准备?
【律师说法】
■电子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证明真实性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电子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对于证据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电子证据也不例外。但是对于微信和QQ聊天记录这一特殊的虚拟聊天记录方式来说,还必须认定以下几个问题:
1.对方的主体资格问题。也就是说,微信和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真实的聊天人,微信聊天内容是否是被告所发,这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具有参加案件审理的诉讼主体资格。
2.聊天记录是否是原始的、完整的、未经删除篡改的。根据有关电子证据使用的规定,如果只有单一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除对方完全确认外发现老公暧昧聪明做法,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便相互印证,从而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只要形成了具有说明力的证据链,就完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是孤立的证据,则可能不被认可。
3.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根据相关实践,以微信和QQ聊天记录作为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公证,通过公证处的保全专业计算机来完成聊天记录保全。这样形成的证据具备较强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同时也能防止对方当事人删除记录。当事人只要提供其他可以辅佐证明的证据,即可作为定案依据。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单凭电子聊天记录很难认定夫妻一方出轨
需要明确的是,不管聊天记录有没有公证过,只凭一份证据就能认定夫妻一方出轨的情况非常少见,这通常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没有公证过的记录,证明效力是差不多的,公证的作用主要是防止证据灭失。而倪女士如果想要起诉离婚并获得成功,还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因此,倪女士在没有上述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时,只有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才会经调解无效判决准许离婚。所以,她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例如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录音、录像及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等。
■为维护自身权益取得丈夫聊天记录,不属侵犯隐私
隐私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是一种相对权利。当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体现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出于权利平衡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先确定哪种权利需优先得到保护。当夫妻一方有理由相信,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在特定的维权阶段,法律应保障配偶正当的举证权利。因此,对倪女士来说,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获得其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侵犯隐私。但如果她为了曝光丈夫的不忠诚行为,将这份包含各种聊天记录内容的公证书晒至网上,一旦最后认定聊天记录失实,便有可能构成对配偶名誉权的侵犯,即便聊天内容是真实的,也有可能侵犯到配偶隐私。
额外提醒,电子聊天记录除文字外,还包括语音,比如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我们必须明确,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在诉讼时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发现老公暧昧聪明做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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