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政府下发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对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部分做了详细说明,使得乡村医生收入更透明化.其方案中六大亮点可谓是乡村改革路上的突破:
一、乡医最低收入保障提高至2500元
《方案》出台多项规定,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其中明确,对经县级确定为艰苦边远地区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后,收入总合不达2500元/月的,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足2500元/月补助.
二、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有望入编制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区(市、县)可调剂部分乡镇卫生院编制,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通过执业(助理)医师的乡医可获一次性补助
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对乡村医师通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人员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1500元一次性补助,为鼓励乡村医师队伍建设,县级财政可结合当地实际提高一次性补助标准.
五、不符合条件村卫生室限制输液
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不得诱导参合患者自费就诊.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开展静脉输液服务.鼓励村卫生室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六、明确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基药补助+公卫补助
1.政府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
(1)政府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市级另补助200元;经年终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417元.
2.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在落实原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0%左右补助给村卫生室的基础上,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可委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室补助相应核减.
3.一般诊疗费补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按照《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文件执行.
从上面贵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到这六点大部分都是之前乡村医疗改革中从来没有提过的问题,比如有执业医师的乡医可以有编制、对于取得医师证的乡医给予一次性补助,甚至提到卫校毕业的乡医可以继续医学教育取得相应文凭后县级政府给予报销.虽然这些补助不高,但却给了大家努力之后的认可,也告诫了基层医务者不断进取和停滞不前在今后的执业生涯中是被差别对待的.
上述,也提到了卫生室限制输液的问题,看样不达标的村卫生室不准许输液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还没有实施到其他地区的卫生室一定要提前做好经营调整.
对于第六点多渠道补偿的政策建议各位村级执业的同仁们好好看看,目前村医的主要补偿模式主要为“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基药补助+公卫补助”,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乡村医生的投入在逐步的提高,政策也在逐步的改进,别轻言放弃,只要小伙伴们一直努力,日子一定会越来越好的!
附件 :贵阳市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5〕20号)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达到90%以上.到2025年,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50%左右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配置具体标准为:原则上每村服务人口少于1000人的乡村医改政策,配置1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村医.配置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注册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卫生室执业.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法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五)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按季度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从2015年起,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
2.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未完全执行以上政策的,不得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贴.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不得诱导参合患者自费就诊.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开展静脉输液服务.鼓励村卫生室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六)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对60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村卫生室不再继续聘用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其继续执业.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七)加强继续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实施乡村医生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提升的在岗乡村医生,其学费在取得相应学历后予以报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八)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免费医学生培养经费参照5年制补助标准,相关规定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免费医学生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毕业后到村卫生室工作.在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九)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区(市、县)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区(市、县)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各区(市、县)要建立乡村医师进修学习顶岗责任制,进修学习期间乡村医改政策,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乡镇卫生院明确人员顶岗乡村医师履行职责.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鼓励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区(市、县)可调剂部分乡镇卫生院编制,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一)实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建立县域医联体,在医联体内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通过技术骨干到基层医疗机构轮岗、参与签约团队等形式,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整合、合理流动、下沉基层,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康复治疗.建立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责任与风险分担机制,在区(市、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医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努力实现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农村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继续开展乡村医师团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由区(市、县)医院、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每年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每年收取服务费.各区(市、县)要在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受能力、居民接受程度的前提下,在基本服务包的基础上扩大有偿服务内容,探索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内容的服务费标准,按约定的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用.
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医保基金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按不超过当年人均标准支付.基本服务包对个人不收费,个性化服务包由个人自主选择,自主交费.服务团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对乡村医师通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人员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1500元一次性补助,为鼓励乡村医师队伍建设,县级财政可结合当地实际提高一次性补助标准.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1.政府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1)政府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市级另补助200元;经年终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417元.
2.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在落实原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0%左右补助给村卫生室的基础上,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可委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室补助相应核减.
3.一般诊疗费补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按照《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文件执行.
各区(市、县)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十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经县级确定为艰苦边远地区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后,收入总合不达2500元/月的,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足2500元/月补助.
八、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县域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市、县)、市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区(市、县)要在2016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区(市、县)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执业环境.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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